服務條款
为了获得根据法律规定的投资协议税收优惠,签署投资协议的主体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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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《企业法典》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国家机关签订的投资协议,其中包含税收优惠条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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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投资协议中规定的活动类型的投资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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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矿产资源开采者和/或生产消费品的企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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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适用特殊税收制度。
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/或补充规定了增加用于计算土地税和/或财产税的系数和/或税率,或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改变减免额度,签署投资协议的主体应按投资协议签署日适用的系数和/或税率确定税务义务,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用减免额度。
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修改和/或补充条款规定取消了对特殊经济区内商品、服务进口或销售额的增值税免税待遇,投资协议签署方应继续享受这一免税待遇,直至投资协议到期。
在投资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,税收优惠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稳定性保证自协议签订日起作废。
在本款所述情况下,纳税人应在投资协议解除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日历日内,提交自投资协议签署至解除之日的所有纳税期的补充纳税报告。
如果签署投资协议的主体在特殊经济区内开展业务,当特殊经济区被废止时,纳税人应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继续适用税收优惠。